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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5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雪松与俞叶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松,俞叶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5704号原告:王雪松,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俞叶荣,男,199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新昌县,原告王雪松与被告俞叶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松撤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雪松负担。审判员  王晓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蒋文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