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梁林香与田明军、闫富斌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2执251号申请执行人梁林香,女。被执行人田明军,男,现住瓜州。被执行人闫富斌,男,现住瓜州。申请执行人梁林香与被执行人田明军、闫富斌追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瓜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922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田明军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922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文执行员 陈 晨执行员 戴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 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