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白庆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庆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357号申请执行人:白庆国,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旭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河北省清丰县,现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负责人:王然,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庆国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13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富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