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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6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6103潘金喜与季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金喜,季建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6103号原告:潘金喜,男,195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季建祥,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潘金喜与被告季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潘金喜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金喜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金喜撤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潘金喜负担。审判员  陈美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顾仇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