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6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6103潘金喜与季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金喜,季建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6103号原告:潘金喜,男,195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季建祥,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潘金喜与被告季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潘金喜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金喜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金喜撤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潘金喜负担。审判员 陈美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顾仇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