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2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吉林省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军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省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振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29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福临小区50号。法定代表人:王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峰。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莹,吉林金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振东,男,1954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吉林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吉林省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3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3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吉林省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36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迪代理审判员 李东鹤代理审判员 梁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玉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