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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3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山市古镇劲航五金压铸厂与彭坤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古镇劲航五金压铸厂,彭坤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初3847号原告:中山市古镇劲航五金压铸厂,住所地在中山市古镇古二顺城。负责人:苏杰培。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雪波,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冼文锋,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彭坤龙,男,汉族,1986年12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原告中山市古镇劲航五金压铸厂(以下简称劲航五金厂)与被告彭坤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劲航五金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雪波,被告彭坤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劲航五金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49088元及利息(从2016年1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以被告为法定代表人的深圳市湘创光电有限公司及被告实际控制的“鸿龙”公司是商业合作关系。2016年8月至9月期间,原告一直为被告的两公司配送灯饰配件,采取先送货后付款的方式,先后配送了货值269658.5元的灯饰配件。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拖欠259088元货款。为此,被告于2016年11月28日写下欠条,以个人名义主动承担该笔欠款,承诺于2016年11月30日清偿完毕。原告就其诉请提供如下证据:欠条一张。被告辩称: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希望分期付款。经审理查明:彭坤龙于2016年8月至9月期间向劲航五金厂购买价值269658.5元的灯饰配件,现尚欠货款259088元。被告于2016年11月28日写下欠条,以个人名义主动承担该笔欠款,承诺于2016年11月30日清偿完毕。本院认为,劲航五金厂与彭坤龙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彭坤龙收货后未及时支付货款,劲航五金厂有权要求其支付所欠货款249088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彭坤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山市古镇劲航五金压铸厂货款249088元及利息(从2016年1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8元,由被告彭坤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锦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