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4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彦龙、常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彦龙,常东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4785号原告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2601A,注册号:370100400007992。法定代表人王梅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超超,男,该公司法务,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3039。被告王彦龙,男,汉族。被告常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彦龙、常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3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1991.5元,剩余1991.5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相 帆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