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林艳、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艳,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381号申请执行人:李林艳,女,195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410弄87号1幢510室。负责人:俞海明,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林艳祥与被执行人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13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洪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万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