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3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3555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韩懿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韩懿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3555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君彩。委托诉讼代理人屠勇。被告:韩懿。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懿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