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2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文良与李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文良,李涛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2民初472号原告:原文良,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文学,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淇县,系原文良哥哥。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文贞,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淇县,系原文良哥哥。被告:李涛,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淇县公路局职工,住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娇,女,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教师,住淇县,系李涛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原文良诉被告李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文良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文良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文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原文良负担。审判员 秦海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