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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叶小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3执273号申请执行人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城上城综合大楼。法定代表人罗维,董事长。被执行人叶小刚,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执行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小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5000元,余款双方在执行中自行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小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