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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132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高新区高龙建材经营部与四川路道现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新区高龙建材经营部,四川路道现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代义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3230号之二原告:高新区高龙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新乐南街39号1楼。经营者:周华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庭君,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路道现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沙渠镇益民路(沙渠工业集中发展区)。法定代表人:李朝勇,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伟,男,汉族,1966年12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第三人:代义平,男,汉族,1982年5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新区高龙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四川路道现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第三人代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新区高龙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我院尽快解除对被告四川路道现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在856558.6元限额范围内的冻结措施。本院认为,原告高新区高龙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四川路道现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成都科技园支行所有的银行存款在856558.6元限额范围内的冻结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炼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