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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民初2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融侨(福州)置业有限公司与刘昌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融侨(福州)置业有限公司,刘昌喜,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2894号原告:融侨(福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410号天鹅湾商业楼。法定代表人:林定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淋,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昌喜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22号。负责人:黄光泽,行长。原告融侨(福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昌喜、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原告融侨(福州)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融侨(福州)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融侨(福州)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130元,减半收取计11565元,由原告融侨(福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曜辉审 判 员  陈家挺代理审判员  吴灵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林雪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