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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涛与牡丹江市丰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牡丹江市丰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527号原告:刘涛,男,1980年6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被告:牡丹江市丰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三道关镇丰收村。法定代表人:郝新利,职务不详。原告刘涛与被告牡丹江市丰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刘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涛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凤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俊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