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3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常显光、张前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显光,张前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37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显光。委托代理人杨淑贞,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鸿雁,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前择。委托代理人张杰智、赵德发,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常显光与被上诉人张前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13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常显光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常显光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常显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常显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晓静审 判 员 宿 敏代理审判员 林伟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杜 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