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辖终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安徽省昊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楚强建筑设备租赁站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昊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楚强建筑设备租赁站,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3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昊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树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楚强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北七家村西。经营者:欧阳枫,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楚强建筑设备租赁站总经理。原审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9号。法定代表人左登宏。上诉人安徽省昊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楚强建筑设备租赁站及原审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3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省昊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安徽省昊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徽省昊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安徽省昊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良胜审 判 员 李 妮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焦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