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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仲霸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仲霸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50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仲霸,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苍南县。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3月16日被本院判处管制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7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0年7月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0年11月1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5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仲霸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少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仲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8日深夜,被告人方仲霸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mg/100ml)驾驶浙C×××××轻型普通货车,途经苍南县钱库镇货运街与振兴街交叉口附近,被民警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方仲霸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方仲霸有故意犯罪前科及酒驾劣迹,现又醉酒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方仲霸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仲霸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民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黄崇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