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2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吴家武与刘长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家武,刘长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412号原告:吴家武,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刘长炎,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吴家武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家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为45元,由原告吴家武负担。审判员 卢 伟 湘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珺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