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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2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吴家武与刘长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家武,刘长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412号原告:吴家武,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刘长炎,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吴家武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家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为45元,由原告吴家武负担。审判员 卢  伟  湘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珺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