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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执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2602沈彩萍与张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彩萍,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2602号申请执行人:沈彩萍,女,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被执行人:张磊,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苏0508民初454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抚养费等义务。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分期偿还所欠抚养费。同时申请人沈彩萍以付款周期较长为由,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508执26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瑾审判员 吴华周审判员 王达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 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