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行审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定和交警大队、满留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定和交警大队,满留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11行审369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定和交警大队(以下简称:定和交警大队),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人民路与长恩路交叉口西20米路北。代表人王中平,队长。委托代理人王永杰,定和交警大队警官。被执行人满留安,男,住河北省河间市。定和交警大队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410812-100035357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16年10月19日23时17分,满留安驾驶号牌为冀J×××××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至人民路山阳路口时,因实施违反限制或者禁止通行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定和交警大队开具410812-100035357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满留安未缴纳罚款,定和交警大队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焦公交定催字[2017]第158号《催告书》,要求满留安于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缴纳罚款200元及滞纳金200元。《催告书》于2017年4月25日邮寄送达满留安住址。满留安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且无正当理由仍未缴纳罚款。本院认为,定和交警大队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准予执行。二、被执行人满留安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罚款200元及滞纳金200元。逾期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战利审 判 员 刘征安人民陪审员 芦萌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