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6执1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白洁与高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洁,高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1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洁,女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人,居民,现住绥德县。被执行人高艳萍,女,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人,现住名州镇。白洁与高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绥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陕0826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高艳萍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白洁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回部分案款,申请人白洁申请撤销本次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6执1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执行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田新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