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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24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侯亚琴与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亚琴,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467-1号申请执行人侯亚琴,女,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亚琴与被执行人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侯亚琴依据已经生效的(2017)陕0112民初40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912.6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2017年5月24日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中划拨全部案件款至本院账户,并发还申请执行人侯亚琴,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2民初407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