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3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与李占则、乔林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占则,乔林娥,李立,王旭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160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行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蕊,系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会平,系该行职工。被告:李占则,男,1959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乔林娥,女,1966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李立,男,1977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王旭平,男,1970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占则、乔林娥、李立、王旭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60元,免于收取。审判长 吴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