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3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友芳诉安徽诚信药业有限公司、韩廷峰、韩俊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148号申请保全人:张友芳,女,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保全人:安徽诚信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工业园区创业路南段。法定代表人:韩廷峰,职务为执行董事。被保全人:韩廷峰,男,汉族,1985年1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被保全人:韩俊良,男,汉族,1965年3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被保全人:韩莉萍,女,汉族,1988年6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被保全人:韩廷武,男,汉族,1994年6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被保全人:韩晓鹏,男,汉族,1990年8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被保全人:储春玲,女,汉族,1986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255号。负责人:吕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张友芳诉被保全人安徽诚信药业有限公司、韩廷峰、韩俊良、韩莉萍、韩廷武、韩晓鹏、储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张友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被保全人安徽诚信药业有限公司、韩廷峰、韩俊良、韩莉萍、韩廷武、韩晓鹏、储春玲的1261.6万元银行存款或者等额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函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张友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担保合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安徽诚信药业有限公司、韩廷峰、韩俊良、韩莉萍、韩廷武、韩晓鹏、储春玲12616000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跃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