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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81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肖乾兴与武冈市弘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乾兴,武冈市弘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曾金华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1054号原告:肖乾兴,男,195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武冈市弘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金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曾金华,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肖乾兴与被告武冈市弘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曾金华申请公司清算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立案。原告肖乾兴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肖乾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乾兴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肖乾兴负担。审 判 员  唐少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谭 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