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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2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少君与张林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少君,张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少君,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张林华,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少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94300元,运费200元,利息22680元,违约金3000元,计120180元,案件受理费2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虽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小车一辆,并未实际控制,不便于处理。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张林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林华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将被执行人张林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尚有货款94300元,运��200元,利息22680元,违约金3000元,计120180元,案件受理费2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本院执行费1702元未收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德审 判 员  余 斌代理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