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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20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农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富阳隆兴鞋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富阳农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富阳隆兴鞋业有限公司,金素儿,杨逸民,杨键涛,杨金福,傅金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20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农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迎宾路25号一楼。法定代表人:林志刚,董事长。被执行人:富阳隆兴鞋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南津村。法定代表人:杨逸民。被执行人:金素儿,女,汉族,1967年6月23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杨逸民,男,汉族,1965年11月24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杨键涛,男,汉族,1989年1月17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杨金福,男,汉族,1935年11月25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傅金银,女,汉族,1946年5月9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农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339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杨逸民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城河西路150号房产【房产证号:富房权证新移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富国用(2015)第XX号】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89700元【详见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出具的皖中信房估字[2016]Z1-13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告并展示,并于2017年5月3日10时至2017年5月4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案外人张晓平(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382000元竞得并已经缴纳全部拍卖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杨逸民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城河西路150号房产【房产证号:富房权证新移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富国用(2015)第XX号】归买受人张晓平所有。二、买受人张晓平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岳芳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凌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