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宿迁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与季明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季明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2476号原告:宿迁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机构代码913209825866200546,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育红花园小区1幢401室。法定代表人王京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季明圣。原告宿迁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与被告季明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宿迁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迁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己减半),由原告宿迁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玉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韦广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