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大庆市中德汽车经贸有限公司与张志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中德汽车经贸有限公司,张志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473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中德汽车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冀金朴。被执行人张志生。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1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18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化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