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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5-11

案件名称

陈宏伟、胡志邦、李恒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伟,胡志邦,李恒,李广其,施岳鹏,徐俊,马师进,王春对,应海涛,程妙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4刑初26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宏伟,男,1982年10月31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康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永康市。2005年1月11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6年11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2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2016年5月25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被告人胡志邦,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永康市。2016年5月31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辩护人胡国炎,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恒,男,1990年8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永康市。2007年8月17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09年12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9月15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连同先前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2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连同先前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2012年10月23日因犯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21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被告人李广其,绰号”大广其”,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永康市。2016年6月20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4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被告人施岳鹏,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永康市。2013年11月2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5月24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被告人徐俊,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永康市。2016年5月24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马师进,绰号”马尾精”,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建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建德市。2016年5月24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春对,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康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永康市。2016年7月6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应海涛,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康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永康市。2006年5月2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5月25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程妙爱,绰号”十三妹”,女,1984年12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永康市。2016年6月21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宏伟、胡志邦、李恒、李广其、马师进、应海涛、程妙爱、施岳鹏、徐俊、王春对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修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志邦及其辩护人胡国炎、被告人陈宏伟、李恒、李广其、马师进、应海涛、程妙爱、施岳鹏、徐俊、王春对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下旬至5月23日期间,被告人陈宏伟事先与被告人胡志邦商量,叫胡志邦召集”宝家”(指赌博时的庄家)到其开设的赌场里赌博,将赌场里抽头获利与宝家分成,于是被告人胡志邦、陈宏伟召集被告人李广其、马师进、应海涛、程妙爱等人(均为宝家)到被告人陈宏伟开设在永康市象珠镇王溪田山上、八字墙方村水库附近山上以”押宝”方式进行赌博,并分别以每场7000元、11000元一个头钱抽头渔利,期间,共开设赌场50余次,抽头渔利合计37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胡志邦开设赌场6次,抽头渔利42000元;被告人李广其开设赌场4次,抽头渔利38000元;被告人马师进开设赌场4次,抽头渔利38000元;被告人应海涛开设赌场4次,抽头渔利38000元;被告人程妙爱开设赌场2次,抽头渔利14000元。另查明,被告人陈宏伟在开设赌场期间,雇佣被告人施岳鹏在赌场开宝利,并向其支付工资12000元;雇佣被告人徐俊和颜某,4(另案处理)等人开车接送赌博人员以及宝家,并向其支付工资8000元;雇佣被告人李恒、王春对及李某2(另案处理)进行抽头,并分别支付工资7600元、4400元。2016年7月6日,被告人王春对到永康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永康市公安局从被告人应海涛处扣押涉案赌资人民币115100元;从被告人马师进处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元;从被告人徐俊处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从程妙爱处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从被告人施岳鹏处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从被告人李广其处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春对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宏伟、胡志邦、李恒、李广其、马师进、应海涛、程妙爱、施岳鹏、徐俊、王春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宏伟、胡志邦、李恒、李广其、马师进、应海涛、程妙爱、施岳鹏、徐俊、王春对的供述、同案犯汪某,4、成浙江、江某、俞某2的供述、证人李某1、王某1、颜某,4、陈某1、朱某,4、孙某,4、王某2、陈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张某,4、尹某,4、成某,4、王某6、俞某1、钱某,4、陈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针对被告人陈宏伟在庭审中提出其仅开设赌场20余场,非法获利仅有17万元的辩解。经查,被告人施岳鹏、胡志邦、马师进、李广其、王春对的供述均一致证实,陈宏伟开设赌场合计50余次,抽头渔利在37万元以上,故被告人陈宏伟的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纳。针对被告人胡志邦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志邦仅参与开设赌场3次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宏伟、施岳鹏的供述一致证实,外地人到赌场做宝家主要就是汪某,4、江某,且场次达数十场,被告人胡志邦自述其与汪某,4、江某合伙并占一层,该供述亦能与证人汪某,4的证言相印证,最终公诉机关根据前述证据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按被告人胡志邦的自述进行就低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胡志邦的辩护人提出的前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宏伟、胡志邦、李恒、李广其、马师进、应海涛、程妙爱、施岳鹏、徐俊、王春对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中被告人陈宏伟、李恒、施岳鹏、徐俊、王春对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请依法判处各被告人的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宏伟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予以撤销缓刑,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恒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在与陈宏伟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恒、施岳鹏、徐俊、王春对、应海涛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在与李广其、马师进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应海涛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春对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岳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志邦、李恒、李广其、马师进、应海涛、程妙爱、徐俊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符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2013)金永刑初字第81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陈宏伟的缓刑宣告部分。二、被告人陈宏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原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已缴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22年5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胡志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李恒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李广其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施岳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七、被告人徐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八、被告人马师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九、被告人王春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十、被告人应海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程妙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十二、从被告人应海涛处扣押涉案赌资人民币115100元;从被告人马师进处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元;从被告人徐俊处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从程妙爱处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从被告人施岳鹏处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从被告人李广其处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从被告人王春对处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400元,均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永恒人民陪审员  吕金喜人民陪审员  胡 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益秀?PAGE?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