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3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2017民初3455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民初3455号原告:李某甲,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院锋,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璇,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现住地:广州市花都区。原告李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万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璇,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认识之前,原告离异,被告丧偶。2005年年初,原告在四川老家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一个礼拜后,被告带着其未成年的女儿跟随原告来到广州花都生活,××××年××月××日,原被告在广州市花都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深,感情基础薄弱,草率结婚,以至于婚后常为琐事争执。被告性格暴躁、多疑,三天两头怀疑原告在外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此经常谩骂原告,打砸家中物品,甚至拿着刀恐吓原告。2007年一次争执当中,被告闹腾的太离谱,原告报警处理。结果民警到场调查的时候,发现被告是一名逃犯。此时原告及家人才知道2003年被告监守自盗,早已被通缉。2007年10月7日被告被公安机关羁押,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7日至2018年4月6月止。服刑期间减刑三次,实际执行刑期七年九个月,于2015年7月6日刑满释放。刑满释放后,被告回到花都和原告一起生活。但被告多年不与社会接触,与社会脱节,脾气更加暴躁,更加多疑。动不动就辱骂原告,动不动就打砸家中物品。弄得家无宁日,导致原告惶惶不可终日。于2016年7月13日原告向某起诉,提出离婚。贵院认为原被告二人感情未破裂,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后,原被告感情更加恶化,并无修好可能。为从不幸的婚姻中解脱,原告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交如下的证据: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明被告犯罪被判刑。3、释放证明,证明被告被长期监禁。4、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证明原被告感情破裂。5、离婚协议书,证明财产已经分割好了,衣柜一个和空调一台都是归原告的。被告王某辩称,原告主要是看被告年老无大能的情况下,加之原告的新想法和有新生活的条件,原告一生主要就是有钱就是夫,有能就是友的生活方式。原告与被告是在××××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在结婚前购置有床一架,桌凳一套,木沙发一套,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消毒柜一台,厨房用品一套,床上用品一套,现金一次是三万,一次是五万。结婚后又购置了衣柜一个,空调一台,空调是前妻儿子送的,床垫两个,原告赌博输了被告两万多,当时被告每月的工资2000元,每月要付原告1800元,自己只用200元一个月,在2006年被告回家一次,把老家能搬动的东西全部搬过来,如电视机、风扇、工具、衣物用品等等,现老家多年没有住人和维修,现房子坍塌不能居住,被告结婚后才知道原告在结婚前一直跟两龙机电厂厂长邱某当情妇十多年,在原被告结婚后原告没有悔改,一直放荡生活至今,又在2016年6月28日又搬到别人那里去住至12月,原告走后把家里的水电全部停掉,被告多次叫原告回家,等原告反省,一直没有结果。就在被告2016年12月回老家原告把这里门锁全部换掉,原告也回老家去了。原被告的老家是一个镇,被告和被告前妻有个儿子(30多岁),他在镇上买了一套房子,正好有人跟被告儿子说朋友。原告前来闹事,在被告儿子在外面打工时,把买房的合同存放在原告妹妹李某乙家,原告回去把合同在她妹妹家拿走。她的条件是要被告离婚全部财产归原告,不同意把被告儿子买房合同拿出来。要被告跟原告签离婚协议,当时被告没同意,原告就把她娘家的人叫来40-50人,把被告和被告儿子打的遍体鳞伤。所以被告当时情况跟原告写了一份离婚协议书,那份协议是无效的。原告要被告离婚后才把被告儿子的买房合同拿出来,扣留至今。花都区的住房是原告买的,双方结婚后内外装修二次,共花费十几万,现原告和其前夫的儿子把被告一个人赶在外面住。原告本身退休工资每月有2000多元一个月,被告现在无正当工作,又无住房,原告肯定不想和被告生活,当然原告要一个有钱有势的人在一起,这也是正常的事,但是被告十几年的精力和金钱全部投入在这里面,被告走一个光人,在法理上是说不过去的。被告在服刑期间,长达七八年,只给被告拿了500元,其他每月500-1000元全是被告前妻儿子拿的。被告对原告只能用(凶狠毒辣)这个词来形容。被告跟前妻有个女儿,在被告服刑期间的学杂费全部是女儿哥哥支付。所以现在只能同意离婚。但有几点要求:1、搬走被告所有买的东西和搬来的物件;2、原告应当向被告拿回原有的资金和赔偿费及装修费共十五万元;3、拿回被告儿子所买房合同书。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交了如下证据:照片,证明被告老家房屋已经坍塌及原告回老家打伤被告的事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年初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无生育有小孩。现原告认为双方婚前了解不深,感情基础薄弱,且被告服刑七年九个月后脾气更加暴躁,更加多疑,动不动就辱骂原告,原告于2016年7月13日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感情更加恶化,被告变本加厉甚至恐吓原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此,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答辩同意离婚。双方在庭审中表示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及债务需要本院处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被告主张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两龙xxx区x栋西北xxx房装修了两次,该房的装修款十几万,具体多少钱被告不清楚;婚后购买的衣柜一个,空调一台(被告前妻儿子送的),床垫两个,还有原告赌博输了两万多;婚前财产有床一架,桌凳一套,木沙发一套,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消毒柜一台,厨房用品一套,床上用品一套,现金一次是三万,一次是五万。原告认为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两龙xxx区x栋西北xxx房装修时被告是在服刑,被告没有在家;衣柜一个是原告婚后购买的,有空调一台(被告前妻儿子送的),没有两个床垫;婚前被告所说的家电家具都没有,关于被告所说的现金一次三万及五万都没有。原告认为双方协商过离婚的,对夫妻共同财产也协商好了的,衣柜一个及有空调一台归原告所有。本院认为,原被告结为夫妻,本应相亲相爱,为建设美好家庭共同努力,但双方婚后未能一如既往注重感情培养,因家庭琐事双方矛盾不断,经常争吵,现原告李某甲诉请离婚,被告王某答辩同意,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婚姻自由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准许原告李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关于被告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原被告认可的夫妻共同财产有衣柜一个及有空调一台,该财产已使用多年,现价值不大,且原被告已进行了分割归原告所有;对被告主张的其它财产,原告予以否认,被告又没有提供证据,故对被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二、驳回被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丽英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