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孙统俊与焦先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统俊,焦先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594号申请执行人:孙统俊,男,1964年7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焦先果,男,1971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沛县。孙统俊与焦先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22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焦先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统俊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9025元,利息暂计至2013年12月19日止,之后利息(利率按照月息1.5%计算)据实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孙统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067元,由被告焦先果承担1875元,由原告孙统俊承担192元。因被执行人焦先果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孙统俊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9025元(利息暂计至2013年12月19日止,之后的利息按月息1.5%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46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焦先果有政府发放土地补贴。经核查,被执行人焦先果在沛县某某镇某某村委会有土地补偿款,本院已裁定扣留,被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和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焦先果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且申请执行人表示亦提供不出其下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孙统俊申请执行焦先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淑云审 判 员 张建龄代理审判员 董再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孟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