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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民终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扶风县租赁公司与张田升、辛珠宽扶风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因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扶风县租赁公司,张田升,辛珠宽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民终7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扶风县租赁公司,住所地扶风县绛帐车站。法定代表人:冯高峰,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海平,陕西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田升,男,生于1994年4月29日,住杨陵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辛珠宽,男,生于1952年9月24日,住扶风县。原审被告:扶风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原名扶风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住所地扶风县城东大街016号。法定代表人:闫志斌,任局长。委托代理人:马红侠,任纪委书记。委托代理人:薛永红,陕西宽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扶风县租赁公司与被上诉人张田升、辛珠宽,原审被告扶风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因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4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扶风县租赁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扶风县租赁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扶风县租赁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扶风县租赁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宝萍代理审判员  孙亚峰代理审判员  赵荣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