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黄亮与崔艳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亮,崔艳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1478号原告:黄亮,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崔艳彬,男,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XX仁,内蒙古天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亮诉被告崔艳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亮于2017年5月26日以原告起诉主体资格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亮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黄亮负担。审判员 白 心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哈斯毕力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