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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宣城市宣州区广丰钢管租赁站与陈明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306号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对原告宣城市宣州区广丰钢管租赁站诉被告陈明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皖1802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于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1802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中“审判员徐琛,”补正为“审判长徐琛人民陪审员徐成虎人民陪审员刘顺莲。审 判 长  徐 琛人民陪审员  刘顺莲人民陪审员  徐成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邵红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