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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3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贾海勤与汇源(濮阳)现代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海勤,汇源(濮阳)现代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3106号原告贾海勤,男,48岁,1969年2月26日,地址:濮阳县,诉讼代理人王志甫,亲友。被告汇源(濮阳)现代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地址:濮阳县红旗路县党校内,法定代表人田志新本院在审理贾海勤诉汇源(濮阳)现代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高风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安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