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3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贾海勤与汇源(濮阳)现代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海勤,汇源(濮阳)现代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3106号原告贾海勤,男,48岁,1969年2月26日,地址:濮阳县,诉讼代理人王志甫,亲友。被告汇源(濮阳)现代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地址:濮阳县红旗路县党校内,法定代表人田志新本院在审理贾海勤诉汇源(濮阳)现代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高风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安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