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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2民初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漯河市源汇区鑫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漯河润诚制衣有限公司、漯河市金源科技创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源汇区鑫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漯河润诚制衣有限公司,漯河市金源科技创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民初第857号原告漯河市源汇区鑫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长江路**号*楼。法定代表人:胡斌,该公司经理。被告漯河润诚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柳江西路*号福祥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曾绮玲,该公司经理。被告漯河市金源科技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湘江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郑耀明,该公司经理。原告漯河市源汇区鑫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润诚制衣有限公司、漯河市金源科技创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源汇区鑫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起诉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定的起诉要件。但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漯河市源汇区鑫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350元及保全费5000元,原告预交,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蒲红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