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民初41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邹立胜、邹立蒙等与朱祥权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立胜,邹立蒙,朱祥权,邹蒙弟,洪建巧,王声龙,邹立富,邹立统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4170号之一原告:邹立胜,男,196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邹立蒙,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朱祥权,男,195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邹蒙弟,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洪建巧,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王声龙,男,195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邹立富,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邹立统,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邹立胜、邹立蒙与被告洪建巧、王声龙、邹立统、邹立富、邹蒙弟、朱祥权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洪建巧下落不明,不适宜简易程序,于2016年12月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立胜、邹立蒙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立胜、邹立蒙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立胜、邹立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40元,由原告邹立胜、邹立蒙负担。审 判 长 彭胜斌审 判 员 程建华人民陪审员 陈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金翡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