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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执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星火、左智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星火,左智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保15号申请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复兴街631号。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该社董事长。被申请人王星火,男,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申请人左智鑫,女,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本院依据(2017)湘1321民初769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申请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星火、左智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保全一案,现查明被申请人王星火、左智鑫在双峰县永丰镇龙形街117号置有房产。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星火、左智鑫所有的位于双峰县永丰镇龙形街117号的房产(房产证号:双房权证永2011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学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