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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誊展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鸿展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誊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鸿展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1074号原告誊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登丰。委托代理人朱爱新。被告深圳市金鸿展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金刚。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誊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金鸿展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37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 绪 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莉(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