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蒋利霞与蚌埠市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孟鹏飞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利霞,蚌埠市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孟鹏飞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389号原告:蒋利霞,女,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舜,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蚌埠市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孟鹏飞。被告:孟鹏飞,女,49岁,汉族,住址同上。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蒋利霞诉被告蚌埠市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孟鹏飞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利霞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利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利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施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