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9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北京首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首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民初9527号原告北京首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一号2栋四层。法定代表人:王玉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静,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涛,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深圳市棋网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北京首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万物业公司)与被告黄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昌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首万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谷静、被告黄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首万物业公司诉称:2003年11月1日,原告首万物业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园东里的小区开发商签订了富园东里一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获得为该小区所有业主物业管理服务事宜的权利于义务。被告黄涛为该小区住户应向原告首万物业公司履行物业费缴纳义务。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被告黄涛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8130.8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履行给付物业管理服务费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黄涛承担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共计28130.8元。2、被告黄涛支付滞纳金5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黄涛负担。被告黄涛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是2003年买的房子,到2015年之前都没有欠过物业费。我欠费是因为2015年冬天,物业发通知要求换掉原来的永源热泵供暖系统,否则不供暖了,物业的经理说是因为费用比较高,让我自己花钱改成燃气供暖系统。我当时不同意,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改换燃气供暖系统的损失。物业的蔡经理说会给我妥善解决这笔费用的,可以从物业费上想办法。但最终没有确定下来,之后蔡经理就找不到了。改换燃气供暖系统我花了大约6万元,对我的损失没有解决。所以我欠了物业费。我要求用这二年的物业费折抵损失。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1日,北京金网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懿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经济开发区富园东里一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每月每平米物业费3.38元。2003年,被告黄涛在北京懿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北京市经济开发区富园东里一区38栋房屋,于2004年12月23日办理入住手续。应交纳物业费面积为346.78平方米。2015年初,该小区更换供暖系统,被告黄涛要求物业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未果。2016年12月12日,北京金网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将北京金网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首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名称变更通知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企业法人变更后,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北京金网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首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后,北京金网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北京首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2003年11月1日北京金网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懿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经济开发区富园东里一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被告黄涛2004年购买入住北京市经济开发区富园东里一区38栋住宅后,按照其房屋建筑面积346.78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3.38元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支付物业费至2014年。北京金网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更名后的首万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今。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被告黄涛实际接受了首万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其未向原告首万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用。故对原告首万物业公司要求被告黄涛交纳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对被告黄涛提出2015年物业公司要求更换供暖系统其受到损失,物业公司同意从物业费用上想办法补偿。对此,被告黄涛未提出相关的证据证明,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据不足或未能及时举证,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主张不成立的后果。故对被告黄涛提出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因首万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中与被告黄涛业主沟通不畅,被告黄涛未有恶意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用。故对原告首万物业公司要求被告黄涛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首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28130.8元;二、驳回原告北京首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元,由被告黄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肖昌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鲍东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