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5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玉芬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孙升平、任波、任培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芬,孙升平,任波,任沛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5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芬,女,汉族,新巴尔虎右旗党校职工,现住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孙升平,男,汉族,现住齐齐哈尔市龙江县。被执行人:任波,男,汉族,个体,现住呼伦贝尔市谢尔塔拉农场。被执行人:任沛明,男,汉族,无职业,现住海拉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芬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孙升平、任波、任培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任沛明自动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张玉芬赔偿款8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10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陈民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白满达审判员 文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满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