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8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管明标与被申请人卞明明、陈叶青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管明标,卞明明,陈叶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8财保16号申请人:管明标,男,1984年10月16日生,汉族,南京市六合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被申请人:卞明明,男,1970年5月29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被申请人:陈叶青,女,1970年2月3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申请人管明标与被申请人卞明明、陈叶青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200000元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为此,申请人管明标以其名下位于南京市高淳区XX镇XX路XX号X幢X单元X室的房屋作为担保。经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卞明明、陈叶青名下价值人民币2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跃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