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江与张自平、朱建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张自平,朱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民初1313号申请人王江,男,汉族,双峰县人,住本县。被申请人张自平,女,汉族,双峰县人,住本县。被申请人朱建民,男,汉族,娄星区人,住娄底市娄星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江诉被申请人张自平、朱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江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自平、朱建民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当于5万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自平、朱建民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当于5万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谢斓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