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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民终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何广永、赵柯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广永,赵柯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10民终12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广永,男,1979年5月29日生,汉族,住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华,女,1978年3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柯炎,男,198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襄城县。上诉人何广永因与被上诉人赵柯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5民初2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何广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华、被上诉人赵柯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何广永上诉请求: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朋友,2015年1月上诉人确有向被上诉人借款意图,同月28日,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出具的借条上签字,但被上诉人称没带现金,次日会通过银行转账,到时候在填写借期等内容,后因被上诉人未能及时出借,上诉人取消借款并要求将借条退回,被上诉人称上面内容空白,其会主动撕毁,故上诉人便没有再追究。被上诉人此后就没有主张过债权。被上诉人赵柯炎辩称,何广永没有经过任何人允许自行办了商会,让别人很被动,后来因为工作关系认识的,我们在他家吃过饭,但是没喝过茅台酒,他们是招待部长的,不是招待我的,闫海军牵线我们认识的,部长说放他那儿一月2分5的息,我给他送去了。被上诉人赵柯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3月28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月28日,被告何广永向原告赵柯炎借款10万元,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向赵柯炎借用人民币(大写)拾万元整元整,(¥100000元),所有现金已收到,借用期限天,即从2015年1月28日至年月日止,此借款由自愿担保,如此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该笔借款,担保人自愿负责按时偿还。借款人(签字):何广永,借款日期:2015年1月28日。”未约定借款期限,后因被告未还款,原告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予以保护。被告何广永向原告赵柯炎借款10万元,有借条为证,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原告称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5%,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借款既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原告主张自2015年3月28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并未约定还款期限,至诉前被告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为逾期之日,被告应自2016年9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被告何广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法判决:一、被告何广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柯炎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柯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赵柯炎负担200元,被告何广永负担2100元。本院二审期间,双方未提供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状中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朋友,2015年1月上诉人确有向被上诉人借款意图,同月28日,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出具的借条上签字,但被上诉人未实际出借款项,而在庭审中又称该借条是上诉人找被上诉人办事,给被上诉人的10万元好处费。上诉人关于涉案10万元借条的由来,陈述前后矛盾,也未提供证据予以支持,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何广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韩建稳审 判 员  朱雅乐代理审判员  丁盈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贾甜甜执行催告通知书履行义务人: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增加执行成本,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2、消费行为受限,买房置业,旅游度假,坐飞机,高铁,住宾馆,上夜总会、出境等,给与严格查控及限制。3、经商立项不便,在国有土地,林地使用,占有,企业认证,年检,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享受优惠性政策等方面,予以限制。4、就业就学受阻,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5、限制评先受奖,不得评为道德模范,已获得道德模范的撤销。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6、控制资金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7、追回债权抵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8、拘传拘留罚款,对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9、刑事自诉追究,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10、刑事责任承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处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一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或罚金。邮编:461000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