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聂志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聂志学,樊梅,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1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聂志学,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樊梅,女,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与被执行人聂志学、樊梅、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聂志学、樊梅、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付申请人款项15198.00元,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商初字第6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洪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