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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执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上海鼎叶家具有限公司与刘克钦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克钦,上海鼎叶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8执1648号申请人:刘克钦,男,1965年11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申请人:上海鼎叶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高根江,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2月7日作出的(2017)沪0118民特39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明确:申请人刘克钦、上海鼎叶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经上海市青浦区夏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即:一、申请人上海鼎叶家具有限公司同意于2017年1月23日前支付申请人刘克钦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未支付的工资等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26,171元。二、双方无其他争议。三、本协议经当事人双方签字及夏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后即生效。届期,申请人上海鼎叶家具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义务。权利人刘克钦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上海鼎叶家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股票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倪 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倪圣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