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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6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湖南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与沈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天置业有限公司,沈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6513号原告:湖南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471号中天电力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冯再福,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鹏飞,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棠,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钢,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啸,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伟超,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南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湖南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天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中天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082元,减半收取2604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041元,由原告湖南中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丽琴人民陪审员  章海如人民陪审员  郭开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雨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