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4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单铁莲与陈石林、胡羡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铁莲,陈石林,胡羡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4914号原告:单铁莲,女,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委托代理人:吴清,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勇,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石林,男,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被告:胡羡忠,男,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宁路8号。负责人:鲁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辰旭,该公司员工。原告单铁莲与被告陈石林、胡羡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单铁莲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铁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铁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单铁莲负担。审判员 褚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璞 百度搜索“”